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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江蘇網11月20日訊(記者米格)記者今日從江蘇省檢察院獲悉,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江蘇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瀆職侵權案件1349人。其中,立案偵查重特大案件549件;查辦科級以上幹部瀆職侵權案件287人,其中處級以上幹部要案27人(含廳級幹部3人),為國家和集體輓回經濟損失2.84億元。
  典型案例
  池春林是南京市六合區雄州街道經管站原站長,工作期間多次私自提取農業專項資金用於個人消費,共計挪用264萬餘元,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此外,池春林利用職務便利索受賄賂共計12.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3年7月25日,法院判決池春林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劉漢洋是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監管科原科長。陳士明是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特種設備稽查中隊原中隊長。2010年至2012年2月,江蘇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地溝油”,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處。
  劉漢洋在組織實施對康潤公司進行地溝油專項檢查中,未對康潤公司食品原料進行認真檢驗,未能認真檢查該公司的原材料賬簿、原料採購情況、原料生產者的有效證明文件,未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以致未能及時發現康潤公司的違法事實。
  陳士明在擔任連雲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大隊食品中隊隊長期間,兩次對舉報康潤食品公司生產地溝油的檢查中,均沒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康潤公司生產的“地溝油”共計銷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額達6000餘萬元。
  2014年8月7日,法院判決劉漢洋、陳士明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凌志純是蘇州市農業委員會原黨委委員、蘇州市畜牧獸醫局原局長。其在履職過程中為徇私利私情,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核、監督、檢查、驗收、資金撥付與協調等職責,違法決定通過項目驗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累計575萬元。此外,凌志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所送價值179.9萬餘元的財物。
  2014年4月10日,法院判決凌志純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蘇長青是鎮江市京口區象山鎮原副鎮長。2009年7月,蘇長青在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和拆除過程中,徇私情私利,造成國家損失400萬元。2009年至2013年間,蘇長青收受他人賄賂計37000元、購物卡計19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3年11月13日,法院判決蘇長青犯濫用職權、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王勇是海門市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原副主任。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王勇違反辦理撤銷網簽合同文件的規定,冒用房產登記中心駐行政審批中心窗口其他工作人員的用戶名,先後在房產登記中心商品房電腦管理系統中直接撤銷了63套商品房的網簽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出售方未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房產交易過戶,造成了房產交易中國家稅費損失3837995.3元。
  此外,王勇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二手房過戶費159200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355000元;2009年12月至1010年1月期間,未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虛假房產信息偽造房屋所有權證4本,用於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0元。
  2014年7月16日,法院判決王勇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呂西志是徐州市銅山區馬坡鎮農技中心原主任。2009年3月起至2012年,呂西志玩忽職守,致使259萬餘元糧食補貼款被馬坡鎮九段村主任王世忠(已被判刑)、十段村主任張金務(已被判刑)截留用於村開支使用,嚴重損害了種糧農民的利益,損害了黨的惠農政策。
  此外,呂西志在任馬坡鎮農技中心主任期間,採取虛報種糧面積騙取國家種糧補貼款、違規截留農技項目補貼等方式將29萬餘元公款截留,其中4萬餘元被其侵吞。
  2013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呂西志犯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辦案情況
  記者瞭解到,江蘇反瀆職辦案數量逐年增加,2012年以來的辦案數與前兩年半相比增加了14.6%,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的案件數同比分別增加了9.8%、0.8%、12.4%;要案數量也有所增多, 2012年以來查處重特大案件同比增加66.9%,查處的縣處級以上要案同比增加了35%;
  從犯罪後果看,2012年以來江蘇檢察機關所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4.6億元和重大人員傷亡。如有的因瀆職犯罪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不僅造成巨大的現實經濟損失,而且給當地的水質、土壤等自然環境帶來難以評估的危害,恢複原生態往往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有的因瀆職犯罪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不僅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造成一個地方的公信力嚴重下降。
  據該院介紹,反瀆職侵權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是社會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缺乏深刻認識。當前社會上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甚至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危害性仍然認識不足,不把這類犯罪當成犯罪,片面地認為貪污賄賂是腐敗犯罪,失職瀆職僅僅是過失,只要個人沒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因而對瀆職侵權犯罪姑息和遷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落實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門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些構成犯罪的瀆職侵權行為,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目前刑事法律中關於一些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影響了對一些案件的及時有效查處。同時,對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地方負責的事項,有些政府部門沒有及時制定配套細則組織貫徹落實,一旦發生嚴重事故、事件,難以查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責任。
  該院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會堅持有案必辦、有腐必反,密切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構築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人民防線,建設一支過硬反瀆職侵權專門隊伍,不斷推進反瀆職侵權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
  (原標題:江蘇檢察機關兩年來查處瀆職侵權1349人 處級以上幹部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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